未结算工程诉讼时效
关于建设工程未结算的诉讼时效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,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,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。
具体到工程款项的诉讼时效,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时间,则诉讼时效从竣工验收之日起算。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则根据以下情况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日:
1. 如果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,则诉讼时效从交付之日起算。
2. 如果建设工程没有交付,则诉讼时效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。
3. 如果建设工程既未交付,工程价款也未结算,则诉讼时效从当事人起诉之日起算。
需要注意的是,即使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,但如果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,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。在特殊情况下,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。
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法律修订,请以实际案件情况为准,并考虑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具体法律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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