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卖法实施细则
拍卖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:
1. 总则 :
规范拍卖行为,维护拍卖秩序,保护各方合法权益。
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拍卖活动。
拍卖定义为公开竞价方式,将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。
拍卖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,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诚实信用原则。
市商业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拍卖业的行政主管部门。
2. 拍卖标的的界定和管理 :
拍卖标的应为委托人所有或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财产权利。
法律、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。
需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财产权利,在拍卖前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。
委托拍卖文物应报市文物管理部门鉴定、许可。
公物拍卖的范围包括国有有形资产、无形资产,以及依法罚没、充抵罚款等物品。
3. 拍卖程序 :
拍卖前准备工作包括对拍卖房产进行鉴定和估价,由房地产评估师核定。
拍卖房产底价的确定应考虑房产的产别、用途、数量等因素。
拍卖日期的确定与拍卖房产相关因素有关。
4. 拍卖法律关系 :
拍卖法律关系建立在合同基础上,双方根据合同或法律互为给付。
5. 拍卖笔录和账簿保管 :
拍卖人应制作拍卖笔录,并由拍卖师、记录人签名;成交的还需买受人签名。
拍卖人应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账簿、拍卖笔录等资料,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。
6. 佣金和费用 :
委托人、买受人可与拍卖人约定佣金比例;未作约定的,可向委托人、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%的佣金。
拍卖未成交的,拍卖人可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或合理费用。
7. 其他规定 :
外国人、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本市参与拍卖适用本细则。
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市商业管理委员会。
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这些细则为拍卖活动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规范,确保拍卖过程的合法性、透明性和公正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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