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孤儿院领养条件
1. 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;
2. 有抚养、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;
3.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;
4.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;
5. 年满三十周岁 ;
6. 有配偶者收养,须夫妻共同收养,双方都须满足上述条件 ;
7. 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,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(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);
8. 收养继子女、孤儿、残疾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,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;
9.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,继子女、不受被收养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限制 。
此外,被收养人应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,包括丧失父母的孤儿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。
满足上述条件后,收养人可以向孤儿院提出领养申请,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收养登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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